出版倫理  
 
出版者義務
保護審稿紀錄
以下準則是考量所必須要求而編寫的,為維持審稿紀錄的公正,必須要認可出版者為支持所有完成期刊的編輯者們、及經常承擔同儕審查默默無名的志工們所付出的努力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儘管學術上的道德規範無可避免地集中在有時會發生的違規行為上,但是它對於學術的經驗是一個貢獻,這個制度目前運作得很好而前面所提到的問題是相當少的。出版商在學術交流的過程中,具有支持、投資、培育的作用,但它同時也最終負責確保其出版物中遵循最佳實踐。 
保障編輯獨立性
我們致力地確保廣告、轉載或其他商業收益的潛力,並不會對編輯的決定造成衝擊與影響
合作設立業界典範實務
我們堅決致力於推動最高的倫理道德出版實踐,並且期待所有提交研究的作者們能堅定地出版符合COPE(出版倫理委員會)所闡述之規定的高標準出版道德。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的著作會以非常嚴格地方式看待,並會依據COPE的指導方針進行處理。
提供編輯者技術上、程序上及法律上的支持
我們支持編輯者與其他的期刊和/或出版者進行交流,並準備在必要時提供專業的法律審查與諮詢,如此一來對於編輯者是有用的。
培養研究者的出版道德
我們還為出版道德標準提供廣泛的教育和建議,特別是對於初出茅廬的研究人員。

編輯者義務
出版決定權
學術期刊的編輯者完全獨立地負責決定提交給期刊的哪些文章應該發表,並常需要與相關社團(社團擁有與贊助的期刊)一起工作。依據研究文章的議題及對其他研究者和讀者們的重要性,必須承擔這樣的決定。編輯者需遵行期刊編輯指導原則與違反毀謗、版權與剽竊之法律原則。編輯者可與其他編輯或審稿者(或社會官員)商討以行使出版決定權。
同儕審查
編輯者應確保同儕檢閱過程公平、公正、及時。研究文章通常必須由至少兩位外部獨立審稿人審閱,必要時編輯者應尋求額外之見解。編輯者應選擇在相關領域具有適當專業知識的審稿人,依循最佳做法,且避免選擇欺騙的同儕審稿人。編輯者應審查檢閱人對潛在利益衝突的所有揭露和其自引的建議,以確定是否存在任何偏見的可能性。
公平競爭
編輯者應依照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依據作者的種族、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宗教信仰、民族血統、出生地、公民身份或政治信仰作為評審標準。期刊的編輯政策應該鼓勵透明和完整、誠實的描述,編輯者應確保同儕檢閱和作者對預期的內容有清楚的理解。編輯者應遵循期刊通訊程序的標準操作程序,並與出版商一起建立一個對編輯決定提出上訴的透明機制。
期刊指標
編輯者不得試圖藉著人為地增加任何期刊指標來影響期刊的排名。特別是除了真正的學術原因外,編輯不應要求提及該(或任何其他)期刊的文章,且作者也包含在內不應被要求提及編輯者自己的文章或成果,和對於編輯者有利益的幫助。
保密原則
除非有關作者和審稿人另有約定,編輯者必須維護提交給期刊的所有資料及所有與審稿人溝通內容之保密性。在例外情況下,及與出版者協商時,編輯者可能會與其他期刊的編輯者共享有限的資訊,而這些資訊是被認為用在調查可疑的研究不當行為時所必需的。
除非期刊採用開放的同儕審閱系統和/或審稿人同意公開其姓名,否則編輯者必須保護審稿人的身份。未經作者明確的書面同意,編輯者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之材料為自己研究所用。透過同儕審閱獲得的特權訊息或想法必須保密,不得用於個人利益。
競爭利益聲明
任何潛在的編輯利益衝突皆應在編輯者委任前,以書面形式向出版人申報,若出現新的衝突,則應及時更新。出版人可以在期刊上發表這些聲明。編輯者不得參與由他/她自己撰寫或由家屬或同事撰寫或提及作品或對編輯者利益有幫助的論文決定。此外,任何上述的提交必須遵守期刊所有的常規程序,同儕檢閱必須獨立運作於相關作者/編者及其研究小組,並且對於發表的任何此類文章的結果必須有明確的說明[10]。
編輯者應採用Elsevier關於作者和審稿人揭露的潛在利益衝突的政策,例如, ICMJE準則[1]。
對已發表的記錄保持警惕
編輯者應透過與出版者(或社團)聯合審查和評估被揭發的或可疑的不當行為(研究、出版、審稿人、編輯)努力保護已發表記錄的完整性。
這些措施一般包括聯繫原稿或論文的作者,並適當考慮所各自提出的申訴或要求,但也可能包括與有關機構和研究機構的進一步溝通。編輯者應進一步地適當使用出版者的系統來發現不當行為,如剽竊。
在編輯者提交令人信服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時,應與出版者(和/或社團)協調,以安排及時公佈對記錄的更正、撤回、表達關注或其他相關的更正。
審查者義務
對編輯決定的貢獻
同儕審閱幫助編輯者作出編輯決定,並透過與作者進行編輯的溝通也可以幫助作者改進論文。同儕審閱是正式學術交流必要的組成部分,是科學方法的核心。除了下面描述的與道德有關的具體職責之外,還要求審稿人如他們對待自己一般地對待作者和他們的研究文章,並遵守良好的審閱禮儀。
任何被選中的審閱者若認為沒有資格審查稿件中報告的研究成果,或者知道其迅速審查是不可能的,應通知編輯者並拒絕參與審查過程。
保密原則
任何收到須的審查原稿必被視為機密文件。審稿人不得與任何人分享審稿內容或與論文有關之訊息,或未經編輯者許可的情況下直接與作者聯繫。有些編輯者鼓勵與同事討論或做共同審閱練習,但是審閱者應先與編輯者討論此議題,以確保遵守保密規定,如此一來參與者能獲得合宜的讚揚。未經作者明確的書面同意,審稿人不得將提交原稿中未發表材料為自己研究所用。透過同儕審閱獲得的特權訊息或想法必須保密,不得用於個人利益。
倫理議題之警覺
審稿人應警覺論文中潛在之倫理議題,並應引起編輯者之注意,包括其審閱的原稿與所知道的任何其他發表的論文間實質上的相似性或重疊之處。任何觀察、推導或論點在先前已被報告的陳述應伴隨著相關的引用。
客觀與競爭利益之標準
審閱應客觀地進行。審稿人應留意他們可能有任何個人之偏見,並在審閱論文時覺察到這一點。對作者個人的批評是不恰當的。審閱者應以支持性的論點清楚地表達自己的觀點。
審閱者在同意審閱一篇論文前應向編輯者諮詢,因為這些審查的論文會由於與論文相關的其他作者、公司或機構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而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
如果審閱者建議作者引用審閱人(或其同事)的研究,必須是出於真正合乎科學的理由,並非是為了增加審稿人的引用次數或提高其作研究(或聯營公司)的能見度。
作者義務
報告標準
作者需表明原始論文著作中之客觀討論精確度與重要性,基本研究資料須精確表示於文件中。研究論文必須包含參考資料與重要細節,以利他人重複實驗。任何構成不道德行為之詐欺與不正確敘述是不被接受的。回顧論文與專業發表之文章必須精確且客觀,社論式的「評論」研究文章亦應明確標識。
資料使用與保留
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提供支持其論文的研究數據進行編輯審查及/或遵守期刊的開放數據要求,並於出版後供編輯評審或大眾取得資料之用,且在發表後的合理年限內保留這些數據。作者可參考他們的期刊作者指南進一步了解細節。
原創性與出處之確認
作者應確保整份報告為自身之作品,若作者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和/或文字,須是被適當引用或引述內容,並在必要時獲得許可。
對於他人作品適當的確認是必要的。作者應引用那些能影響報告作品的出版物,並在這麼大的學術記錄中給予作品適當的背景脈絡。私底下獲得之資訊,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
剽竊有多種形式,包含:從仿冒他人的作品為自己的著作、抄襲或轉述他人論文的精華(未標明出處)、聲稱他人的研究結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
所有形式的抄襲構成不道德的行為,是不被接受的。
複合、重複或同時發表
作者不應該同時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於多個期刊或出版品,同時投稿同一份原稿至不同期刊被視為不符合出版道德的行為,不可被接受。一般來說,作者不能將之前被發表的研究投至另一期刊,除了以摘要的形式、或作為已發表講座或學術論文的一部分,[C1] 作為電子預印本。
在一個以上的期刊中發表的某些文章(如臨床指南、翻譯)有時是無可非議的,只要符合某些條件即可。作者與各期刊編輯者均需同意進行二次出版,且二次出版的資料與闡釋必須與原(第一次)出版論文相符,而第一次出版也必須列於二次出版品之參考文獻內。
保密原則
在保密的服務過程中獲得的資訊,如審查者手稿或贈款申請,不得在沒有得到這些接受服務作者明確書面許可之情況下使用。
研究報告之作者
對於研究報告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才得以取得作者之身分,所有對研究報告有卓越貢獻者需列於共同作者之列,若有參與相關研究計畫實質內容(如語言表達方式編輯或醫學寫作)之人員也必須詳列清楚。通訊作者需確保所有具有貢獻的共同作者都列名於論文中,且對論文沒有貢獻者不應列名於論文中。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文件並同意該文稿投稿。
作者在提交稿件之前須仔細思考作者的名單和順序,並在提交原稿時提供作者之確切名單。唯有在特殊情況下,編輯者才會在提交稿件後(酌情)考慮增加、刪除或重新編排作者,而作者務必明確地向編輯者提出此類請求,且所有作者必須同意前述之更動。
所有作者對此研究負有共同之責任。每位作者都有確保與研究任何部分之準確性或完整性相關的問題進行適當的調查和解答之責任。
個別期刊可能有特定之作者定義,作者應確保遵守期刊的政策。
危害人類或動物之議題
如果研究涉及化學品、程序或設備之使用所固有之任何不尋常危害,作者必須清楚地在原稿中確認清楚。若研究涉及使用動物或人類為實驗對象,作者應確保原稿中包含所有程序均符合相關法律和機構指導方針之聲明,並由相應的機構委員會審查批准。作者應在原稿中包含一個聲明,即獲得知情同意以便進行人體實驗,且必須遵守其隱私權。
對於人類受試者,作者應確保涉及人類實驗研究的描述是根據世界醫學協會(赫爾辛基宣言)的道德規範進行的。所有的動物實驗都應符合ARRIVE(動物研究:體內實驗報告)的指導原則。
若作者希望在我們的出版物中囊括個案的細節、其他個人資訊或圖像及任何其他個人之訊息,則必須獲得適當的同意、許可和發布。書面同意書須由作者保留,同意書的複件或已獲得同意書的證明必須依要求提供給期刊。
競爭利益聲明
WAME(世界醫學編輯協會)將利益衝突定義為「個人的私人利益(競爭利益)與其對科學和出版活動責任間的分歧,而會讓公正觀察者可能懷疑是否個人的行為或判斷是考量到他或她的利益衝突」。所有作者都應在研究原稿中揭露與其他人或組織間任何財務及個人關係,因這可能會被視為不恰當地影響他們的研究(存有偏見)。
為進行研究和/或準備研究文章而提供的所有經費來源應公開說明,及發起者在研究設計中、在收集、分析和解釋數據時、撰寫報告時、及在決定提交文章發表時的角色(如果有的話)亦應說明。如果資金來源無前述的參與,也應說明。
應公開的潛在利益衝突之例子包含顧傭關係、顧問、材料物品擁有權、報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以及贈款或其他資金皆應儘早透露其潛在的利益衝突。
重要錯誤之申報
當作者在自己發表的研究內容中發現有錯誤或不正確資訊時,作者有義務迅速通知期刊編者或出版人,並配合編輯撤回或更正論文之措施。若編者或者出版者透過第三方得知已經發表的研究論文有誤,作者有義務與編輯合作,包括在需要的時候向編者提供證明。
圖像完整性
在圖像裡提高、隱藏、移動、移除或引入特定功能是不可接受的,而在不影響或消除原始信息的情形下,亮度、對比度或色彩平衡的調整是可以的。為了提高清晰度而操作圖像是可接受的,但為了其他目的的操縱可被看作是科學的倫理濫用,且將被相應地處理。
作者應遵守期刊採用對於任何圖表的特定政策,例如:提供原始圖像作為文章補充材料,或將其存放在合適的資料庫中。
 
 
本學報亦嚴格遵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102 年 2 月 25 日臺會綜二字 第 1020011018C 號函訂頒
103 年 10 月 20 日科部綜字 第 1030075189 號函修正
106 年 11 月 13 日科部誠字 第 1060079934 號函修正

111 年 07 月 28 日科會誠字 第 1110048341 號函修正
  1. 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實、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2. 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3. 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研究人員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 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研究人員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5.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6. 註明他人的貢獻: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此節有以下四點補充:
    • (1) 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 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 (2) 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應受學術社群自律(或由本部學術司去函指正),雖不至於需受本部處分,但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 (3) 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如為 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 ),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 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有誤導之嫌。
    • (4) 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7. 我抄襲的制約: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 ​​​(1)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 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 (2)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圈。
  8.  同一研究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論文一稿多投應遵守發表單位(期刊與會議等)之出版倫理規定
    • ​​​(1)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會提出申請。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 (2)論文是否被允許一稿多投,應遵守發表單位(期刊與會議等)之出版倫理相關規定。
  9. 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 (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示,惟共同作者列名 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 (1) ​​​​​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 (2) 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
      • A.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 d.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 B. 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 C.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 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 a.第一作者( 含共同第一作者 )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
        •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 (3)列致謝欄( acknowledge):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
    • (4) 不當列名:包括受贈作者( gift author)、 榮譽作者( 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 guest author )、 聲望作者( prestige author )、影子作者( ghost author)、 強迫掛名( coercion authorship )、 相互掛名( mutual  supportauthorship), 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 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10.  同儕審查的制約:研究人員不得有影響論文審查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 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11.  利益迴避與揭露: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 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12.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舉報: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13.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處理: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應建立完善機制,以受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予以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並對善意舉報人保密與保護。
  14. 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學術機構須加強對研究人員的學術倫理規範之宣導, 以維繫研究成果的品質與學術界的高道德標準。